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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4章

我签了。

我亲手签的。

第三天,我坐在李卉律师的办公室里,嗓子得发疼。

她先不看我,先看那份协议,翻页的动作很快,像在点一张张账单。

“这份协议有效。”她抬头,语气脆,“你签字当天登记离婚,生效了。”

我捏紧杯子:“那套房我不知道。”

“不知道不等于无效。”她把笔帽扣上,“但你有路:走欺诈,或重大误解。”

我问:“怎么证明?”

她用笔点着那四个字:“归女方所有。通常带贷款义务。”她抬眼,“你现在最危险的是银行。它不管你知不知,只认合同,只认抵押登记。”

她把协议折了折:“房在他名下。协议能当挡箭牌,他会拿来甩你。”

我胃里一阵翻涌:“我能撤销吗?”

“能撤这一条。”她点桌面,“关键:欺诈。你要证明两点:他故意隐瞒,你违背真意签字。”

她抽出便签,写下两行:民法典第148条(欺诈可撤销);第152条(一年内行使,最长五年)。她把便签推过来:“期限很硬。你刚发现,时间在,但得跑。”

我喉咙发紧:“证据呢?”

“先查首付80万从哪来。”她把一张纸推给我。

纸上写着:共同账户、婆婆卖房款、现金30万。

她说:“婚内共同财产,就追索。婆婆个人钱,也能用。看资金流向,证明隐瞒、转移。”她把那三行字圈出来,“别跟他吵对错。上法庭拆局。证据越硬,你越安全。”

我问:“银行会不会直接找我?”

李卉想了想,说得很直:房贷合同写谁,银行就找谁。她又补一句:“但协议会变挡箭牌。他可能拿它甩你,也可能你履行。”她盯着我,“你要做的——先撤这一条。”

“撤掉就没事了吗?”我声音发哑。

“撤掉就退回坑边。”她盯着我,“别指望良心。主动权在你手里。必要时做保全,防他继续转移。”

我想起去年三月,他忽然把家里共同账户的短信提醒关了,说“扰太多”。我当时信了。

李卉拿起手机:“我帮你查征信。”

她在系统里作了几分钟,把一份打印件递到我面前:“金水湾之外,他还有三笔信用贷,总计470000.00元,全逾期。”

纸张还热。

我盯着“逾期”两个字,耳朵里嗡嗡响。

三年前他开宝马来接亲,西装袖口露出一截表带,笑着说“以后我养你”。三年后,我被他养出来的,是一堆逾期和一套陌生的房。

我抬头:“他为什么要把房给我?”

李卉的眼神很冷:“不是给,是扔。房子有净值,他想让你背贷,背逾期、背征信。你扛不住,他再装好人,说替你处理。”

我听见自己嗓子里发出一声短笑,像被出来的。

“我能查他的私人账户吗?”我问。

“你不能直接查。”李卉把笔放下,但她把能查的都写给我:共同账户、他母亲的资金、购房中介的付款方式、物业登记电话、快递签收名字。

她抬眼:“证据链搭起来,就能申请调查令。”

我点头,手指却抖得厉害。

走出律所的时候,阳光把路面照得发白。

我站在车边,突然想起那天在民政局台阶上折到的纸角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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